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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颜国仓与被告孙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国仓,孙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781号原告:颜国仓,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孙小刚,基本信息不详。原告颜国仓诉被告孙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国仓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国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国仓负担。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