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颜国仓与被告孙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国仓,孙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781号原告:颜国仓,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孙小刚,基本信息不详。原告颜国仓诉被告孙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国仓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国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国仓负担。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