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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佳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佳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684号申请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钟明山,均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佳妮,系中国农业银行长城路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佳妮、白雄彬、申蔚然、韩妤妮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韩佳妮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4号楼2单元1001室��屋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陕西铂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韩佳妮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四号楼二单元10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70)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韩佳妮负担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玉 婷审 判 员 王建��人民陪审员 吴 天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强 胜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