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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诉被告宋某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宋某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995号原告栗某,女。被告宋某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宋某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