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诉被告宋某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宋某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995号原告栗某,女。被告宋某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宋某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