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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温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大南路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大南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C区1-3楼。组织机构代码:14503911-7。法定代表人:沈振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大南路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东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30741559-3。负责人:林健。温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7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大南路分公司在(2016)浙03执6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唐会餐饮有限公司大南路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寿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