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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特古斯巴雅尔与和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古斯巴雅尔,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24号申请人特古斯巴雅尔,男,蒙古族,1963年1月30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被执行人和平,男,蒙古族,1958年1月1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特古斯巴雅尔申请执行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