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杜登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杜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负责人柳景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登锋,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登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登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登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杜登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