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邵新玉与苏传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玉,苏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383号申请人:邵新玉,农民。被执行人:苏传运,农民。申请人邵新玉与被执行人苏传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