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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邵新玉与苏传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玉,苏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383号申请人:邵新玉,农民。被执行人:苏传运,农民。申请人邵新玉与被执行人苏传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