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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竟诉崔战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972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两个儿子上大学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原告的陪嫁物品及个人衣物由原告带走;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关系一般。1995年10月17日生长子名崔某甲,1997年8月27日生次子名崔某乙,现两个孩子均在上大学。因被告多次对婚姻不忠,原告一直挽救无果,故诉求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吴某与其提供的结婚证明及身份证明上的吴某非同一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