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郭俊、吴法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吴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俊,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吴法胜,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吴法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法胜的银行存款41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