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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郭俊、吴法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吴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俊,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吴法胜,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吴法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法胜的银行存款41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