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达胡白乙拉为与被告吴旭光、代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达胡白乙拉,吴旭光,代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060号原告包达胡白乙拉,男,女,1975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律工作者,大学文化。被告吴旭光,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代风山,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达胡白乙拉诉被告吴旭光、代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达胡白乙拉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达胡白乙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达胡白乙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包达胡白乙拉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