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茜诉被告西安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茜,西安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567号原告:杨茜,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豪,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被告:西安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43号新旅程上东小区3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吴晓春。被告: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9号郑州国际城7号楼1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程鹏。被告: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涇商务广场2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朱益。被告: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12层。负责人:胡伟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鸣,男,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12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冰露,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茜诉被告西安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杨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虹审 判 员 蒲晖人民陪审员 李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