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660号 唐美华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华,米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660号原告唐美华,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被告米仁武,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委托代理人李永春,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美华与被告米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美华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美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美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石教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