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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华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鑫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华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鑫璠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137-2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华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鑫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侯佰鸣,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华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鑫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鑫璠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鑫璠贸易有限公司在包头市山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