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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占庆与郑栓龙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庆,郑栓龙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021号原告杨占庆,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彩梅,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栓龙,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庆诉被告郑栓龙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袁志林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锐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