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占庆与郑栓龙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庆,郑栓龙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021号原告杨占庆,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彩梅,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栓龙,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庆诉被告郑栓龙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袁志林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锐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