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夏长永与金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永,金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211号原告:夏长永,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君平,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夏长永为与被告金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金君平偿还原告夏长永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君平于2009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君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夏长永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被告金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