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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第2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彩红与郑州邦尼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红,郑州邦尼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第24223号原告王彩红。被告郑州邦尼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红诉被告郑州邦尼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彩红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人民陪审员  石文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