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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侯XX与马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XX,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城。被执行人马XX,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城。本院在执行侯XX与马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子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侯XX支付2015年度1-12月份子女抚养费。以月工资收入总额的30﹪计算。二、负担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他案冻结,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子洲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