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嘉政建材经营部与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合计484000.00元,被执行人先行支付10万元(已履行),余款384000.00元定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