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杰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杰煦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运河路111号1幢208室。法定代表人:拱祥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西跨湖村。法定代表人:茅元根。上诉人上海杰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9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奉贤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材料来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