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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安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安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8-3。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被执行人安致,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安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致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64元、执行申请费57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安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3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