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财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明喜、葛琼与陈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喜,葛琼,陈月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09号申请人:孙明喜。申请人:葛琼。被申请人:陈月兵。申请人孙明喜、葛琼与被申请人陈月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洁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