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文勇与李学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辛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1民初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巩清彬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