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会影与卢逢、卢更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影,卢逢,卢更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281号之一原告刘会影,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卢逢,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苑县。被告卢更辉,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卢逢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卢更辉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刘会影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逢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