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盛德元与杭州皇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德元,杭州皇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3471号原告:盛德元,男,193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皇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80号103室。法定代表人:余锋。本院受理原告盛德元诉被告杭州皇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盛德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德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德元撤回对被告杭州皇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盛德元负担。审 判 长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