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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清平与尹冲、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平,尹冲,王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513号申请人:袁清平,男,1969年5月4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尹冲,男,1990年10月6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婷,女,1992年1月23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袁清平与被申请人尹冲、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冲、王婷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清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冲、王婷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袁清平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