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清平与尹冲、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平,尹冲,王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513号申请人:袁清平,男,1969年5月4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尹冲,男,1990年10月6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婷,女,1992年1月23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袁清平与被申请人尹冲、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冲、王婷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清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冲、王婷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袁清平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