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齐庭芳与陈平、蔡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庭芳,陈平,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齐庭芳(又名齐红),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陈平,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蔡君,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齐庭芳(又名齐红)申请执行陈平、蔡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该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齐庭芳(又名齐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谢时中审判员何瑞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