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3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4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工人。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无号牌轮式拖拉机,沿泗阳县新袁镇于湾村境内的王庄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某家田地附近,撞到对向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杨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死因系多发性脏器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乙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甲、王某、翁某甲、翁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经过说明,接警记录单,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齐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