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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某、黄某甲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2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自报,越南名:LATHIYEN),女,1993年9月23日出生,越南国籍,岱族,高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高禄县新联乡三度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马涛,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自报,越南名:HOANGTHINGUYET),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越南国籍,岱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谅山市禄平县云梦乡沉汤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冯文东,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某(自报,越南名:VIVANDIEN),男,1997年11月27日出生,侬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地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高禄县新联乡三度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范金荣,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禄某(自报,越南名:LOCVANTHI),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侬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高禄县新联乡三度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自报,越南名:DUONGVANVI),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侬族,文盲,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高禄县新联乡三度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甲(自报,越南名:PHUNGTHIHANH),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侬族,小学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富寿省下和县方园乡2区。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连丽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乙(自报,越南名:PHUNGVANDUNG),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侬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禄平县云梦乡沉汤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苏惠转,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自报,越南名:TRANKHACMANH),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京族,小学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富寿省下和县方园乡2区。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忠,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乙(自报,越南名:HOANGVANLUU),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侬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高禄县新联乡三度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梁洁施,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丙(自报,越南名:HOANGTHIBUOC),女,1993年5月5日出生,侬族,小学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员工,家庭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谅山省禄平县云梦乡沉汤村。因非法出入境于201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嘉珍,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马涛、被告人黄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冯文东、被告人韦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范金荣、被告人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廖纷、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覃加坚、被告人冯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连丽娜、被告人冯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苏惠转、被告人陈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忠、被告人黄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梁洁施、被告人黄某丙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嘉珍、翻译人员黎淑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经商量后,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越南走边境小路,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国境内,后去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岗北工业区东俊伟业铝制品厂工作,至2016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乙、梁某、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照会文书;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罗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2.被告人罗某是第一次偷越国(边)境且目的只是赚钱养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黄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甲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现已羁押半年多,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韦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2.被告人韦某是第一次偷越国(边)境且目的只是赚钱养家,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禄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禄某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冯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冯某甲是初犯、偶犯,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2.被告人冯某甲的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低,且入境的目的是赚钱养家,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冯某乙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冯某乙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冯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陈某甲偷越国(边)境的目的是打工赚钱、抚养孩子,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黄某乙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是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某丙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1.被告人黄某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黄某丙的法律意识淡薄,入境后没有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目的只是打工赚钱,其主观恶性不大。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偷越国(边)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黄某甲、韦某、禄某、杨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十名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韦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冯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冯某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黄某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黄某丙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四十八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梁艳媚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