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毕建镖与被申请人毕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建镖,毕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建镖,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正泰物业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泰来县,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世军,男,汉族,1951年6月19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再审申请人毕建镖因与被申请人毕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毕建镖以暂时无法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必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毕建镖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建镖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怡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