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邓艳妃与何路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妃,何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邓艳妃,女,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何路君,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玉生与被执行人何路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的(2009)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何路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路君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Oᅳ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