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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沈显平与张达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显平,张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472号申请执行人沈显平,男,汉族,1966年2月8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沈欢。被执行人张达金,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沈显平与被行人张达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9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张达金应赔偿沈显平48032.19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2元。因张达金末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沈显平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达金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1民初9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韩鹏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才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