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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王波、陈燕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王波,陈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小柯梅*弄*号。被执行人王波,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陈燕乐,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王利民与被执行人王波、陈燕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9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利民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1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