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红生与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生,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96号原告:赵红生,男,1967年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余文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政文,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赵红生诉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赵红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红生负担。审判员 梁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