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金川与李京华、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川,李京华,王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民初1739号原告:杨金川,男。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华,男。被告:王亚辉,男。原告杨金川诉被告李京华、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玉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奎、被告王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京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川诉称:被告李京华因生意周转急需,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承诺2015年11月7日还款,被告王亚辉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经常催要二被告一直拖延不予清偿,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11000元(月息2%,计算至2016年7月6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杨金川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李京华于2015年8月7日因做生意急需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三(起诉是按照百分之二起诉的),王亚辉提供担保。被告李京华未予以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亚辉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担保的也是事实。李京华说他还了一点,具体还没还我不知道。被告王亚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被告李京华向原告杨金川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并约定于2015年11月7日还款,由被告王亚辉提供担保,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我院,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京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提供证据和质辩的权利。原告杨金川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张,且被告王亚辉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杨金川与被告李京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王亚辉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条上并未对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做出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该笔借款于2015年11月7日到期,到期后原告杨金川未要求被告王亚辉承担保证责任,故应免除被告王亚辉的保证责任。原告主张按照月息两分计算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限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京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金川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月息按两分计算,从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被告李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玉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