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现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博、王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15时30分,在黑山县半拉门镇大孟岗子村李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张丙双停放在公路北侧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张丙双及乘二轮摩托车人付秀连受伤,两车损坏。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丙双、付秀连无责任。2016年8月11日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28.26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8月12日张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丙双已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给付张某甲赔偿款12000元,被害人张某甲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8月8日15时30分,在黑山县半拉门镇大孟岗子村李某某家门前,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张某甲停放在公路北侧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2016年8月11日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28.26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物证照片证实,本案中二轮电动车及二轮摩托车情况。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8月8日15时左右,我电动车停放在黑山县半拉门镇孟岗子李某某家门前公路上,当时电动车头朝西尾朝东,停放在李某某家门前的路北边,我在我电动车的北边坐着和大家伙唠嗑,对方骑摩托车从东边过来就撞我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上了,之后电动车把我砸了。之后我左腿就受伤了,我们一起唠嗑的人打的120。4、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8月8日15时左右,我和张某某在半拉门代民村我姑爷家吃完饭,当时骑摩托车至事故地点的时候,当时路南停放一辆轿车,路北停放一辆电动车,我坐张某某骑的摩托车从路东向西行驶的时候就和停在路北的电动车刮上了,出事以后我和张某某都摔倒了,在电动车北边有个人说刮着他了,我们俩就说刮着了,你就该看病看病。张某某骑摩托车前喝了一杯白酒。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8日15时50分,我在我姑爷李雪峰家吃的饭,喝了二两白酒,吃完我就骑摩托车回家,当我骑摩托车行驶到事故地点的时候,我看路南停了一辆黑色轿车,路北停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北边还有不少人在那唠嗑,我寻思我摩托车能过去,我就正常骑,结果我把停在路上的一辆电动车刮了,刮完以后,张某甲在电动车北面坐着,电动车倒地把他也碰伤了。出事以后对方报的警,我也受伤了,我去黑山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交警来黑山县中医院了,对方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提出来我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就对我进行了血液抽取,2016年8月11日交警通知我让我来黑山县交警大队取我血液的化验结果。我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我驾驶的摩托车是我姑爷李雪峰的,车没有牌照,我没考过驾驶证。6、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28.26毫克。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任,被害人张某甲无责任,被害人付秀连无责任。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9、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10、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1、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张某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户籍证明三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张丙双、付秀连年龄、家庭住址等客观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14、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2���,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代 华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