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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展鹏与阿勒泰市移民管理办公室、阿勒泰市红墩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展鹏,阿勒泰市移民管理办公室,阿勒泰市红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阿行初字第9号原告王展鹏,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田地区车勒县。诉讼代理人李爱君,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移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王化玉,该单位主任。诉讼代理人范永康,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诉讼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勒泰市红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赛里克·姜太,该人民政府镇长。诉讼代理人杨继刚,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展鹏诉被告阿勒泰市移民管理办公室、阿勒泰市红墩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展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展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展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展鹏负担。审判长李建春审判员娄文武人民陪审员蒋丽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