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4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栋,曾用名梁明,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茶陵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栋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栋单独或者伙同谭新武(身份未查实)多次窜至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下东街道办事处等地入室盗窃,盗窃金额共计347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云盘社区伺机盗窃,其从被害人张某家屋后楼上的窗户处进入室内盗窃,盗得一副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所鉴定物品卖给了株洲火车站处的流动收购人员。2.2016年1月12日晚上7、8时许,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关镇炎帝南路招投标局处伺机盗窃,后其翻围墙进入被害人谭某4家院内,并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了现场。3.2016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伺机盗窃,其踹开被害人陈某1家的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在二楼卧室的桌子上盗得现金200元(其中100元为假币)。随后被告人梁栋翻围墙进入被害人陈某2内,踹开后面的木门进入室内盗窃,在二楼卧室大衣柜里面盗得现金1200余元,一条女士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之后把盗得的项链卖给株洲火车站处得流动收购人员。4.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关镇东山坝伺机盗窃,其翻墙进入谭青山院内,然后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5.2016年1月1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云盘社区伺机盗窃,其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谭敏家院内,然后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随后又窜至对面的彭某家,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院内,然后踹开彭某家后面的木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室内盗得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6.2016年1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伺机盗窃,后借助一根木料从被害人刘某1、李某后面围墙爬入院内,之后踹开后面的木门进入室内盗窃,盗得白色联想平板电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将笔记本电脑卖给株洲火车站处得流动收购人员。7.2016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米水街老药厂旁伺机盗窃,其踹开被害人刘某2家不锈钢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室内盗得银灰色惠普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元),之后逃离现场。事后,笔记本电脑卖给株洲火车站处的流动收购人员。8.2016年2月21日晚上7、8点钟左右,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金山社区城西街伺机盗窃,其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院内,然后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盗得一枚男式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5元),一台黑色联想牌的笔记本电脑,两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0元),两条和气生财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将盗窃所得的首饰及电脑卖给株洲火车站处的流动收购人员,两条和气生财香烟以800元的价格、两条和天下的香烟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茶陵县烟草局旁边的诚信名烟名酒店老板。9.2016年3月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西街长岭坪伺机盗窃,其通过爬铁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炎春家院内,然后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盗得800余元现金。随后又窜至不远处的被害人谭某1家,踹开木大门后进入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10.2016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关镇金山社区招标局伺机盗窃,其通过翻爬后院围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九林家院内,然后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11.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西街烟花路伺机盗窃,其踹开被害人陈招元家大门进入室内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12.2016年5月22日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梁栋伙同谭新武窜至炎帝社区东阳街老电石厂伺机盗窃,由谭新武放哨,被告人梁栋直接踹开被害人杨某家的木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300余元。随后被告人梁栋和谭新武又窜至不远处的被害人谭某2家,也由谭新武放哨,被告人梁栋踹开被害人谭某2家的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13.2016年5月23日晚上8点钟左右,被告人梁栋伙同谭新武窜至茶陵县洋岭花园处伺机盗窃,两人一起撬开被害人谭某3家后面的窗户,之后由谭新武放哨,被告人梁栋进入室内盗窃,盗得两个玉手镯、一条女士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0元),一枚女式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500元老板绿色人民币,两条和气生财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事后,两条和气生财香烟卖给了县烟草局旁边诚信名烟名酒店老板。14.2016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老交警队樟树下伺机盗窃,其从一楼洗手间的防盗窗爬入被害人邓某家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15.2016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城西冲脑里伺机盗窃,其用木棍撬开被害人汤某家后面的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200余元。随后被告人梁栋又窜至被害人陈某3家,踹开木大门进入室内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物品,便逃离现场。16.2016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梁栋窜至茶陵县交通街伺机盗窃,其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琴妹家室内,在一楼卧室内抽屉里盗得现金600余元。随后又窜至相邻的被害人周某1家,直接踹开后面木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在一楼前面的卧室抽屉里盗得现金1000余元。另查明,诚信名烟名酒店老板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00元,该1500元已由被害人谭某3在公安机关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文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领条等相关书证;证人邵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谭某4、汤某、杨某、谭某1、周某2、刘某2、刘某1、彭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梁栋的供述与辩解;茶价认定【2016】56号鉴定书、茶公(刑)鉴(痕)字【2016】004、03号鉴定书以及勘验、指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栋被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栋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梁栋退赔各被害人赃款共计人民币33135元(明细详见附表);对被告人梁栋盗窃被害人刘伟香白色联想平板电脑继续追缴;对盗窃被害人吴罗生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继续追缴;对盗窃被害人谭春华两个玉手镯继续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栋的刑期自2016年05月30日起至2020年05月29日止。所处罚金以及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维人民陪审员 谭六生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