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成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969号原告:张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法定代表人:陈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成诉被告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张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成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成负担。审判员 张峥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