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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黄成圣、王又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黄成圣,王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成圣。被执行人王又喜。被执行刘军,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成圣、王又喜、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458036元,剩余458036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鄂硚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5803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峰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