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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544-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夏新、殷成与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新,殷成,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544-2549号申请执行人:夏新,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殷成,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苏则涛,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王亮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新、殷成与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