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544-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夏新、殷成与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新,殷成,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544-2549号申请执行人:夏新,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殷成,山东冠霖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苏则涛,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王亮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新、殷成与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建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