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永灼与张福林、石庆华、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灼,张福林,石庆华,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灼,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西殿坑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65********。被执行人张福林,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西北塔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6********。被执行人石庆华,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西北塔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6********。被执行人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169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灼与被执行人张福林、石庆华、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62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福林、石庆华、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张福林、石庆华、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经执行调查,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福林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名流豪庭小区16-27号、16-28号房地产、坐落于永安市五洲小区13幢2-1102室房地产及永安市五洲小区280号车库。拍卖款经执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分得400747元。提取被执行人张福林房租18000元,扣划被执行人石庆华存款60075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48442元。本案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灼合计449189元。此外,被执行人张福林、石庆华、福建天源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