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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齐亚凤王允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亚凤,王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林甸县林甸镇建设路西三道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王亮,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聪,230623197602150236,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请资办主任,住林甸县林甸镇大祁街建设路1-9号.被执行人齐亚凤,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王允海,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齐亚凤,王允海提供抵押房屋位于林甸县花西北街农业局楼,丘地号为1-16-1.2-24,房产证号为2011006**,建筑面积为196.82平方米商服。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齐亚凤,王允海位于林甸县花西北街农业局楼,丘地号为1-16-1.2-24,房产证号为2011006**,建筑面积为196.82平方米商服。经过三次拍卖流拍,申请人不同意接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