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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星月与高岩峰、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月,高岩峰,张军,高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709号原告李星月,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田茹,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岩峰,男,45岁,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军(君),女,45岁,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高芒,女,199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李星月与被告高岩峰、张军(君)、高芒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