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5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帅、人民陪审员李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伍芳芳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某、祝某甲、周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现已履行相应义务。2016年10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某、祝某甲、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廖某某等的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由衡阳市往祁东方向行驶,在G322国道11km+900M地段时,因超速行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撞倒横路行人即被害人谢某某,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6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衡阳市往祁东方向行驶,在G322国道11km+900M地段时,因超速行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撞倒欲横穿马路的行人即被害人谢某某,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立即报警并通知120到达事发现场。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300000元,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廖某某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并及时报警和拨打120,对被告人廖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及其亲属在事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某某的认罪悔罪情况、一贯表现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生审 判 员 欧阳帅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