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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前锋诉孔德贵、锦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33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前峰,孔德贵,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3338号原告:谢前峰,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孔德贵,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76号附2号3楼。原告谢前峰诉被告孔德贵、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前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前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前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谢前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巫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