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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凤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池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凤安骑摩托车来到被害人周某位于瑞安市陶山镇××村建筑工地内的工地宿舍,趁被害人周某不在宿舍,用砖刀撬开宿舍窗户,爬窗入室,窃取被害人周某放于宿舍床头黑色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凤安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凤安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凤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截图、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凤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凤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荣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