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纪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纪林,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系玉环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县。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纪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纪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陈纪林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玉环县玉城街道往龙溪镇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玉环双语学校前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纪林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纪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证明,照片,光盘,玉人大文件,六查一联系,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纪林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纪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纪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藐人民陪审员 陈林贵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