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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迦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上海迦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414号原告: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秦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迦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爱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奚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寅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迦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单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培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