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伟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郓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淮滨县龙泉路从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中段时,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查中被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王广伟王某某的吹气检测值为123mg/100ml,已达醉酒值。2016年5月3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6-452号血醇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王广伟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8.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现场笔录;3.鉴定意见通知书、血醇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证人郑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8.0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8.05mg/100ml,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显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伟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