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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陈奇、朱牡丹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陈奇,朱牡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9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号。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慧子,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奇,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区。被告朱牡丹,女,1986年2月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陈奇、朱牡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奇、朱牡丹的银行存款415243.14元或查封、扣押陈奇、朱牡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奇、朱牡丹的银行存款415243.14元或查封、扣押陈奇、朱牡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